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37,5 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4,8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限期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