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帶
被上訴人 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森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寶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