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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即附帶
被上訴人    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森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寶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