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旭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上 訴 人 冠學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右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上訴人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衛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