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巫俊毅
洪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振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0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上揭判決主文第二項應移除網頁資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判決主文第三項命給付15萬元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25元,合計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6,825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