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訴訟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被上訴人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陳星宇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