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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杉林園藝景觀企業社即林彥宇
展良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孝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