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祥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11日110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免徵第三審裁判費。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