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義
送達代收人 蔡雅靜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4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