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美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03,78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6,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