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基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永雄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上訴人 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清林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複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陳卿榮
郭庭甫
郭岱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法定代理人董瑞斌」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陳勇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