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上 訴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林怡成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