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興洋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遠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上訴人 西安美吉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濤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最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