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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順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芬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被  上訴人  日月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