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菈奇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玉珍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林季宥律師
被 上訴 人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參 加 人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297至301頁),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