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花賞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宗榮
被上訴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萬元(確認二次會議之決議不成立,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各以165萬元核定,即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0,505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