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大宅事業有限公司(即大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上訴人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