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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道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葉永宏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家駿即文揚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