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被 上 訴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原為「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2月14日變更組織並登記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此,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