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賴慶鴻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洪秀峯律師
被上訴人 盟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達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陳靜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