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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上 訴 人 允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盛
上 訴 人 石昭永即石昭永建築師事務所
陳鵬宇即陳鵬宇建築師事務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上訴人 廖志乾
林碧娥
陳健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 上訴人 邱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