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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屈覺維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