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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林家澤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薛西全律師
被  上訴人  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  代理人  潘俊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曼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