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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林家澤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薛西全律師
被 上訴人 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 代理人 潘俊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曼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