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古德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晏
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山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12月3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7,174元【計算式:793地號公告現值1,700元/㎡×欲使用面積2,651.2786㎡=4,507,174元,以4捨5入計算】,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8,47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