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古德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晏
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金良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之法定代理人羅金良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原為洪啟能,嗣由羅金良當選為新任鄉長,並聲請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准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