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被上訴人 杰諾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德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被上訴人 黃永承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上訴人 林俊寬律師即穆義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