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國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蘇桐葳
被上訴人 蘇淵輝
王月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程清水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張良安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根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