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玉晶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 訴 人 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婷
訴訟代理人 陳俞淨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