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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 林和興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