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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方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慧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曹賜斌整形外科診所即曹賜斌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