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被上訴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泰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董事酬勞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