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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陳張辯琴
訴訟代理人 陳慶丞
江大寧律師
上 訴 人 張尤清美
吳春興
吳和穎
吳振榮
林大為即林俊宏承受訴訟人
林家旭即林俊宏承受訴訟人
林郁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 訴 人 江國鈞
鄭智穗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