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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正如益文具行
法定代理人 張素郡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上訴 人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訴訟代理人 楊展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