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64號
上訴人即附 重勝建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楊雪雯
訴訟代理人 朱曼瑄律師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俊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菖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何國湘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俞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就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日期為111年6月8日,案號:110-513)鑑定之數額,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