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64號
上訴人即附 重勝建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楊雪雯
訴訟代理人 朱曼瑄律師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俊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菖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何國湘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俞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