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張玉環
邱煊梅
黃曾阿盆
鍾元棟
王徽枝
莊美蘭
蔣月華
高木燦
曾芃涵(原名曾慶蘭)
舒陳明菊
林慧珍
廖采君
黃狀旗(即黃陳月英之承受訴訟人)
蕭敏鈴
劉士斌(即蘇鴻娟之承受訴訟人)
謝莊芳玉
蔡德安
陳宗民(即許莉萍之承當訴訟人)
冉啓綱(即冉林花妹之繼承人)
顏玉雲
謝廣興(即謝博文之承受訴訟人)
樊淑珍(兼樊葉季珠之承受訴訟人)
許薇君
蕭明德
朱景玲
吳清嵐
張小紅
蔡蘇春花
温曼雅
舒素蓉
吳佩菁
劉健華
唐麟岳
陳居財(即鄧慈㛓之承當訴訟人)
朱立仁
味婉琪
羅章華
劉芳芸
劉汝惠
趙榮琪
吳春琴
陳美珠
林育泓
古美美
張瑞龍
馬淑珍
董江海
陳惠
黃玉玲
葉庭嘉
李宜軒
楊秋梅
陳傳琳(即郭憶南之承當訴訟人)
許好
丘素蓮(即温時游之承受訴訟人)
温光正(即温時游之承受訴訟人)
溫熠明
盧美貎
李政權
梁吳阿英
黃朱月娥
郭智慧
王合芬
楊信琪
林瓊華
劉慧恩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謝玉娟
伍慧菊(即沈恩如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美
陳沛琳
張銘振
陳采綾
黃維瀅
李德文(即李葉金絲、李宗福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上 訴 人 姜丁進
楊美娜
郭洞銓
郭香梅
李謝美惠
李德智(即李葉金絲、李宗福之繼承人)
蘇李秀金
林瑞成律師即林文守之遺產管理人
陳萬金(即張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艾進雄(即張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華(即張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林震惠
郭宗綸
郭淑慧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郭顏玉杏
上 訴 人 丁美月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陳郁昕
上 訴 人 冉啟弘(即冉林花妹之繼承人)
王樊淑惠
温金珠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蔡宛芬
上 訴 人 蔡福安
蔡佳靜
林睿辰
洪欣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甘紋竹(原名甘文倩、朱文倩)
上 訴 人 郭蔡蜜貞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怡瑄律師
上 訴 人 陳明家
陳明和
謝依倫(即陳正昇之承當訴訟人)
陳明珠
陳明霞
陳明慧
葉榮琴
楊玉玲
被 上訴人 郭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