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夫
被上訴人 李彰育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彥彰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原審通知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為20,305元,係屬誤載),上訴人僅繳納20,3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15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