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雅甄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上訴人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鐘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王耀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