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大榮建築鋼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慶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112年度建上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0,8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5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