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世翰律師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