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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仁翔新都心大樓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心禧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被上訴人 國華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涵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