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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郭鴻銘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被上訴人    蔡鎮宇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2月15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陸續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1,376,862元(下稱系爭款項,匯款日期、金額等詳如附表所示),惟屆期未清償,乃於108年10月15日以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設定債權金額7,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伊(下稱系爭抵押權)。詎被上訴人迄今仍未清償系爭款項,伊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倘兩造間就系爭借款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被上訴人於與上訴人洽談和解過程,已同意承擔系爭款項債務,伊得依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備位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1,376,862元,及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依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1,376,862元本息,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之母黃燕秋為訴外人富億建村有限公司(下稱富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因應富億公司之資金需求,以富億公司客票、支票向訴外人即上訴人之母郭鄭絨借貸系爭款項,因郭鄭絨恐被查稅而要求匯入個人帳戶,黃燕秋乃提供訴外人即女婿凌志亨、被上訴人等人之帳戶供郭鄭絨匯款,凌志亨、被上訴人等人收到款項後即轉入富億公司帳戶,系爭款項並非被上訴人所借。被上訴人係因自身經營之冠田木業有限公司(下稱冠田公司)有資金需求,遂設定系爭抵押權予上訴人,系爭抵押權與系爭款項無關。又被上訴人係為謀取雙贏,乃與上訴人洽談和解事宜,惟未表示願承擔富億公司債務,況兩造嗣後未成立和解,所提和解方案不生效力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1,376,862元,及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上訴人曾有如附表所示之匯款。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自應由上訴人就兩造間有借貸意思合致及已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上訴人就其主張前開事實,提出匯款單、富億公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原審重訴卷一第87至114、117至176、225至236頁)。然查:
  ⒈關於系爭款項之借貸經過,上訴人陳明係被上訴人授權黃燕秋陸續向上訴人借款,並由上訴人之母郭鄭絨代理上訴人處理借款一事(原審重訴卷一第55頁),對照證人黃燕秋於原審證稱:伊與郭鄭絨為同業,伊負責處理富億公司之財務及資金調度,以富億公司客票、支票向郭鄭絨票貼調錢已有10幾年,郭鄭絨表示不要匯款至富億公司帳戶,要求伊提供私人帳戶,伊乃提供被上訴人(兒子)、凌志亨(女婿)、黃霈妮(媳婦)、蔡佩吟(女兒)之帳戶讓郭鄭絨匯款,被上訴人等收到款項後均馬上轉帳到富億公司,系爭款項都是供富億公司使用,伊有資金需求時,就會打電話問郭鄭絨是否可以借款,郭鄭絨如果可以借款,會叫伊把票寄去台北給她,過1、2天,郭鄭絨就會把錢匯給伊,伊不清楚郭鄭絨會以何人名義匯款,只要有匯錢即可,郭鄭絨從來未表示究竟是上訴人還是她自己要出借款項,系爭款項之往來全由伊與郭鄭絨洽談等語(原審重訴卷一第274至279頁),足認系爭款項借貸事宜確係由黃燕秋及郭鄭絨出面洽談、處理,非由兩造自行出面為之。
  ⒉又證人黃燕秋證稱向來係以富億公司客票、支票向郭鄭絨票貼調錢,利息為月息1分2,郭鄭絨會扣掉利息後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匯款(原審重訴卷一第274、275頁),核與上訴人陳稱早期之借款係以富億公司客票抵償,晚期之借款則以富億公司支票擔保,利息均為每月1.2%等情(原審重訴卷一第215頁)大致相符,並有上訴人、訴外人即上訴人配偶陳姮秀、妹妹郭鴻慧、兄弟郭鴻志、郭鴻文、母親郭鄭絨等人兌領富億公司客票之資料、富億公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在卷可佐(原審重訴卷一第117至176、457至710頁),是被上訴人抗辯系爭款項之借貸乃黃燕秋循先前向郭鄭絨借貸方式,以交付富億公司客票、支票為票貼借款等語,堪予採信。
  ⒊綜觀系爭款項乃黃燕秋出面商借及處理交付票據、提供帳戶供匯款等事宜,黃燕秋交付之票據為富億公司客票、支票,取得之款項係供富億公司使用等情,及富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黃燕秋之女蔡佩吟(原審重訴卷一第117至176頁之富億公司支票所示),該公司之財務及資金調度由黃燕秋負責處理,被上訴人為冠田公司之負責人(見原審重訴卷二第111頁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可見系爭款項之借貸目的、資金流向及參與人員均與富億公司息息相關,於此情形下,自不得僅因系爭款項中有部分款項係匯入被上訴人帳戶,即推認被上訴人為系爭款項之借款人,仍應由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有授權黃燕秋借貸系爭款項,兩造間有借貸合意存在等事實,負舉證之責。
  ⒋而於111年3月9日兩造以電話討論系爭款項處理事宜時,上訴人曾陳稱:「……是你父母親欠我們的、倒我們的,當初他這樣一個放鴿子,就整個放到一團亂……當初你媽媽跟我借那麼多,我自己也不放心,才會要求你那塊地要來給我設定,因為我知道那塊地是你的……」等語,有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可佐(原審重訴卷二第29、31頁)。由上訴人於本件訴訟期間,竟在其他場合自承系爭款項為黃燕秋所借,明顯與本件訴訟上之主張不符之情,足見上訴人主張黃燕秋係因被上訴人授權而出面借貸系爭款項云云,委無足採。
  ⒌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屆期未清償系爭款項,乃設定系爭抵押權予上訴人云云,並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憑(原審重訴卷一第115、116頁)。惟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記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即被上訴人)對抵押權人(即上訴人)於108年10月15日所立之7,000萬元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而上訴人主張系爭款項之借款日為105年2月15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款項數額總計101,376,862元,與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所載債權發生日期及數額明顯不符,上訴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系爭款項,難認屬實,是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足以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⒍除上開證據資料外,上訴人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為系爭款項之借款人、兩造間有系爭款項之借貸合意存在,則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云云,委無足採,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即屬無據。 
 ㈢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9日兩造通話時,已同意承擔系爭款項債務,復於兩造洽談和解時,提出和解方案表明願承擔系爭款項債務,更於112年1月11日討論和解事宜時,明確表示「我父母欠的錢,我一毛也不會少給你」,兩造間已成立債務承擔契約,並以兩造各自提出之和解方案及錄音譯文(本院卷第49至54、91至100頁)為憑,然為被上訴人否認。遍觀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兩造僅在討論能否以停火、合作方式減少彼此因打訴訟所生損失,並提及可以出租或出售土地方式分配款項,難認被上訴人有為承擔系爭款項債務之意思表示。另兩造係為洽談和解事宜,乃各自提出和解方案供對方參酌,兩造嗣後既未能成立和解,則被上訴人以和解方案表明願為之退讓、給付等事項,即均不生效力,亦不得以此謂被上訴人已同意承擔系爭款項債務。此外,上訴人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兩造間成立債務承擔契約之證據以實其說,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已因債務承擔契約而承擔系爭款項債務云云,委無足採,其依此請求被上訴人清償系爭款項,亦屬無據。
  ㈣上訴人固聲請對被上訴人為當事人訊問,然本院依前揭證據資料,已足認定本件相關事實,無對被上訴人為當事人訊問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1,376,862元,及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依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1,376,862元本息部分,亦無理由,不應准許,其追加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方式
匯款人
受款人
金額
備註
1
105年2月15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5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2
106年8月28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3
106年8月31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
107年6月21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506,567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
107年6月25日
匯款
陳姮秀
凌志亨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6
107年7月3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
107年7月13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353,616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8
107年7月18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9
107年8月1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2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0
107年8月8日
匯款
陳姮秀
凌志亨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1
107年8月15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2
107年8月20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913,6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3
107年9月4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6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4
107年9月13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5
107年9月27日
匯款
郭鄭絨
蔡鎮宇
1,1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16
107年10月16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1,2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17
107年11月22日
匯款
郭鄭絨
蔡鎮宇
1,1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8
107年11月26日
匯款
郭鴻銘
富億公司
2,000,000元
玉山銀行
19
107年11月28日
匯款
郭鴻銘
蔡鎮宇
1,500,000元
玉山銀行
20
107年12月4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1,8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21
107年12月25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22
107年12月26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456,52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23
108年1月15日
匯款
郭鄭絨
蔡鎮宇
1,0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24
108年1月23日
匯款
郭鄭絨
蔡鎮宇
2,0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25
108年1月28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7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26
108年3月5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5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27
108年4月9日
匯款
郭鴻銘
蔡鎮宇
  276,810元
玉山銀行
28
108年4月19日
匯款
郭鄭絨
蔡鎮宇
  268,570元
華南商業銀行
29
108年4月18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4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30
108年4月24日
匯款
郭鄭絨
蔡鎮宇
1,0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31
108年4月24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1,0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32
108年6月11日
匯款
郭鴻慧
蔡鎮宇
  5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33
109年6月16日
匯款
郭鴻慧
蔡鎮宇
  687,7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34
108年6月24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1,00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35
108年6月18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5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36
108年6月21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37
108年7月5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5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38
108年7月10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479,955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39
108年8月21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0
108年9月17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1
108年10月5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577,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2
108年10月18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4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3
108年10月23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4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4
108年10月25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5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5
108年10月25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437,2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6
108年10月30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94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7
108年11月5日
匯款
郭鴻志
蔡鎮宇
  5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8
108年11月15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3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49
108年12月19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426,084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0
108年12月27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6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1
109年1月14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2
109年3月3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9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3
109年4月13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4
109年4月20日
匯款
郭鴻慧
蔡鎮宇
2,081,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5
109年4月30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93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6
109年5月25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7
109年6月9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3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8
109年6月15日
匯款
郭鴻慧
蔡鎮宇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59
109年9月9日
匯款
陳姮秀
蔡鎮宇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60
107年8月21日
匯款
郭鴻銘
黃霈妮
2,000,000元
玉山銀行
61
107年9月4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6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62
107年10月8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945,88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63
107年10月15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5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64
107年10月26日
匯款
郭鴻志
黃霈妮
1,000,000元
元大銀行
65
107年11月6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861,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66
107年11月14日
匯款
郭鴻銘
黃霈妮
1,200,000元
玉山銀行
67
107年11月16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68
107年12月10日
匯款
郭鴻銘
黃霈妮
1,500,000元
玉山銀行
69
107年12月12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0
108年1月8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1
108年2月20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2
108年3月5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3
108年3月13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4
108年3月15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253,86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5
108年3月20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6
108年3月20日
匯款
郭鴻銘
黃霈妮
  800,000元
玉山銀行
77
108年4月18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5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8
108年4月25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2,0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79
108年5月31日
匯款
郭鄭絨
黃霈妮
  400,000元
元大銀行
80
108年6月10日
匯款
郭鴻志
黃霈妮
  281,5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81
108年6月24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5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82
108年7月16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2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83
108年7月22日
匯款
郭鴻志
黃霈妮
1,100,000元
元大銀行
84
108年7月31日
匯款
陳姮秀
黃霈妮
1,400,000元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匯款金額總計
       101,376,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