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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伶律師
被上訴人 陽明逸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佳旭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