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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伶律師
被上訴人    陽明逸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佳旭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