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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德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被上訴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有資金需求尋求上訴人協助,上訴人執行長石淑靜偕同團隊成員劉馨正於民國109年5月4日(後更正為109年5月6日;原審卷一第335頁)拜訪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邱世昌,兩造復經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顏福松律師以視訊方式見證確認,簽立委任契約書,約定略以:上訴人受任為被上訴人處理國內融資貸款相關事宜。被上訴人需提出融資項目及計畫給上訴人,上訴人代為整治修訂,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為被上訴人辦理貸款(下稱系爭融資貸款)。另約定被上訴人於簽訂契約時,應支付上訴人交通及諮詢費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於融資撥款時,被上訴人應給付實際撥款總額3.5%作為報酬等語(下稱系爭委任契約)。被上訴人並於簽約當日(109年5月6日)依約交付石淑靜5萬元。在上訴人團隊成員盡心專業協助下,被上訴人先後取得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下稱一銀復興分行)紓困專案貸款2000萬元及經濟部投資台灣事務所(下稱投台所)核定「中小企業加速投資方案」(下稱系爭投資方案)之審查,准予4億2300萬元貸款額度,經合作金庫西湖分行(下稱合庫西湖分行)依次撥付興建廠房2億1971萬2000元及經常週轉金3000萬元,合計為2億6971萬2000元(計算式:2000萬元+2億1971萬2000元+3000萬元=2億6971萬2000元)。被上訴人應依前開約定給付報酬943萬9920元(計算式:2億6971萬2000元×3.5%=943萬9920元)等情。爰依委任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計自聲請調解狀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43萬9920元,及自聲請調解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未據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係於109年5月4日簽立委任契約,依契約第2條約定上訴人應以被上訴人名義向相關金融機構及金融單位提出融資貸款,被上訴人因此獲得國內金融機構核撥融資貸款,始得請領報酬。然上訴人並未提供融資助力,而係由被上訴人親自為之,是不論上訴人對融資貸款付出多少努力、給予多少所謂「關鍵之影響力」協助,上訴人不得請求報酬。劉馨正雖就被上訴人傳送之檔案提出個人意見,然僅屬契約第3條第1項所稱「諮詢」,況劉馨正提出個人意見內容,亦非針對「融資項目」及「計畫書」等書面資料代為整治修訂,上訴人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曾於109年5月初簽訂系爭委任契約,契約第1、2條約定:「甲方(指被上訴人,下同)委任乙方(指上訴人,下同)辦理國內融資貸款,上訴人受任允為處理貸款相關事宜。」、「被上訴人提出融資項目及計畫等書面予上訴人,上訴人(團隊)代為整治修訂,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為被上訴人辦理國內融資貸款。」。
 ㈡被上訴人依委任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於109年5月6日交付交通和諮詢費5萬元予上訴人。
 ㈢被上訴人於109年8月間向投台所提出「中小企業加速投資方案」,經投台所核定投資方案總金額2億4200萬元。
 ㈣被上訴人於110年6月間,就前開方案向投台所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經投台所核定投資方案總金額增至4億2300萬元。
 ㈤被上訴人取得前開核定投資額度後向合庫西湖分行提出建案融資貸款申請,獲准放款項目及額度為:1.興建廠房2億2080萬元。2.購置機器設備6320萬元。3.經常周轉金3000萬元。實際撥款金額則由合庫西湖分行依被上訴人建廠工程進度及需求逐次撥款,現已撥款興建廠房2億1971萬2000元及經常周轉金3000萬元。
 ㈥被上訴人曾於109年間,向一銀復興分行申請紓困專案貸款,經准核貸2筆共2000萬元。
 ㈦原證七第1至47頁、原證八第1至41頁、原證九第1至14頁,均為邱世昌與劉馨正以通訊軟體Whats APP對話之內容。
 ㈧原證九第15至27頁為劉馨正與前經濟部主任秘書黃彥毓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㈨原證十為劉馨正與石淑靜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㈩訴外人即劉馨正之女劉思妤曾任職於被上訴人,期間為110年1月至同年10月。
 上訴人就委任契約所約定實際撥款總額3.5%之報酬,石淑靜、劉馨正、顏福松律師各可分得1/3。
 上訴人並未以被上訴人名義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提出融資貸款。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間委任上訴人辦理國內融資貸款,約定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處理國內融資貸款相關事宜,被上訴人需支付5萬元交通和諮詢費及依融資貸款實際撥款總額3.5%作為報酬,被上訴人已於109年5月6日將5萬元交予劉馨正收取;被上訴人於109年8月間向投台所提出投資方案,經投台所核定投資方案總金額2億4200萬元,被上訴人後於110年6月間就前開投資方案再向投台所申請獲准貸款額度增至4億2300萬元;被上訴人獲得一銀復興分行紓困專案貸款2000萬元,及合庫西湖分行撥付興建廠房2億1971萬2000元及經常週轉金3000萬元,合計為2億6971萬2000元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委任契約及合庫西湖分行對帳單、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資格認定申請書、合庫西湖分行簡便答覆書、彰化銀行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被上訴人轉帳傳票、被上訴人申請一銀復興分行紓困專案貸款資料(含振興貸款掛件登入平台網頁截圖、切結書、額度核定通知書、證人陳俞蓉電子郵件信箱截圖及計畫書等(審訴卷第145頁、第207至320頁,原審卷一第307至309頁,原審卷二第103至107頁、第289至319頁,本院卷第149至154頁)可稽,堪信為真實。又兩造就委任契約簽約日期究係何日雖有爭執(上訴人主張為109年5月6日、被上訴人抗辯為109年5月4日),然對契約所載日期為109年5月4日(審訴卷第145頁)及契約何日所簽立,皆不影響上訴人應履行該契約第2條約定委任事務等情,均不爭執(本院卷第278至279頁),是無探究契約係何時簽立之實益。至於被上訴人辯稱此乃攸關兩造陳述可信度,惟本諸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兩造對於各自主張、抗辯等有利於己之事實,本應負舉證之責,不因系爭委任契約簽立日期為109年5月4日抑或6日,逕可認定兩造其餘主張或抗辯皆非可採,被上訴人此一抗辯,尚難足取。是此,本件爭點應為:上訴人是否已依債之本旨完成委任契約第2條所約定之委任事務?上訴人依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委任報酬943萬9920元,是否有據?爰逐一分述如下:
 ㈠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查,依委任契約第2條約定: 被上訴人提出融資項目及計畫等書面予上訴人,上訴人(團隊)代為整治修訂,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為被上訴人辦理國內融資貸款。第3條第2項約定:前條(即第2條)國內融資核下撥款時,被上訴人承諾給付貸款核准之實際撥款總額之3.5%予上訴人,作為報酬…,即上訴人除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融資項目及計畫等書面予以整治修訂外,尚須代被上訴人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辦理國內融資貸款,並於融資貸款核准後獲實際撥款後,始可請求被上訴人按實際撥款總額3.5%予為報酬。易言之,上訴人須依約有所作為,始係被上訴人是否取得融資貸款之決定性或關鍵性因素,依契約所定,上訴人不能僅隱於幕後行出謀劃策,亦須出面為被上訴人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交涉折衝,即兩造締約目的係藉由上訴人(團隊)在被上訴人申請融資貸款過程予以協力,並因其具體作為之成果,使被上訴人因此順利獲得貸款,方謂上訴人已盡其契約義務,被上訴人才須給付報酬,始符被上訴人應依實際撥付款項3.5%給付酬金之對價。
 ㈡被上訴人於109年8月間向投台所提出系爭投資方案,經投台所先予核定投資方案總金額2億4200萬元,於110年6月再申請增加融資額度,經投台所核定貸款額度增至4億2300萬元,被上訴人嗣獲得一銀復興分行紓困專案貸款2000萬元,合庫西湖分行撥付興建廠房2億1971萬2000元及經常週轉金3000萬元,合計為2億6971萬2000元,上訴人並未以被上訴人名義向相關機關及金融單位提出融資貸款申請等情,確為屬實,如前所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所以獲得投台所前開融資,繼取得金融單位放款,乃上訴人團隊成員劉馨正、洪穎文於委任契約簽立後,依約為被上訴人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申請融資貸款過程提供協力所致,則為被上訴人否認,揆諸前開說明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訴人應就該有利於己之特別要件事實(即附件所示),負舉證之責。上訴人就此以劉馨正、洪穎文於原審證言及劉馨正分與石淑靜、邱世昌、黃彥毓間Whats APP、LINE等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為證,被上訴人則執被上訴人職員即葉壬侑、陳俞蓉之原審證言,及被上訴人向投台所、一銀復興分行所提出之核發符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資格認定申請書暨附件、申請貸款資料為反證。本院逐一審酌前開證據:
 ⒈證人劉馨正證稱:
  ⑴我輔導企業經驗數量龐大,我是陳菊擔任第一任高雄市長的經發局長及建設局長,在擔任該職務前,我是任職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有一個馬上辦,馬上解決問題中心,該中心是我創的,在經濟部就成立一個直接保證來受理這些只是一時困難,但還有希望的企業,貸款給他們,來協助他透過經濟部審查的機制,認為這個公司還有希望,依據他的需要,整個營業狀況來核定給他直接保證的貸款額度,因為這個機制事實上就是說保證之後,是否要貸款,決定權仍在銀行,但可以提高銀行貸款給企業的意願,所以被上訴人這個案子,石淑靜跟我講這個案子可尋直接保證,我、石淑靜及顏福松律師就被上訴人給付報酬各可獲得1/3,我從最早的直接保證,到投台所審查,之後與信保基金、銀行的接觸過程,我每一個階段都有參與,計畫書有些是我指示被上訴人應該怎麼做,他就按照我的提示做,做了以後,我再幫忙修改,第一次審查過程我有教導被上訴人回應投台所可能詢問(原審卷一第406至407頁、第414至416頁)。
  ⑵第一次審查通過,合庫總行也准貸以後,被上訴人在嘉義縣太保市辦動土典禮,我也受邀,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兼投台所執行長也到場,我跟執行長說被上訴人融資2億元可能不夠,財務不能做半調子,執行長就說通過的案子還可以再申請一次,我就跟邱世昌說趕快再申請,之後被上訴人申請我一直不知道,突然有一天邱世昌打電話給我,說其照投台所的意思修改計畫書,修改了20次提出去都被打回票等語,並叫我幫忙,我有會同葉壬侑、楊鐵雄使用投影片看他們所提出第二次審查的資料,我一面看一面修改,發現幾個大問題,我針對是被上訴人寫給投台所之公文及簡報部分,進行修改,修改後很快審查就通過了等語(原審卷一第411至413頁)。
  ⑶合庫西湖分行核貸:第二次審查通過後,我跟被上訴人說還是要由銀行貸款,所以被上訴人就把這個案子交給往來的合庫西湖分行,分行再送到信保基金保證,以減少銀行的風險,信保基金審查部門提了6、7個問題,就是要合庫西湖分行答覆關於被上訴人的問題,分行呂姓經理覺得他不會答覆,就交給邱世昌,邱世昌轉給我,叫我幫他們答覆,我擬寫完後傳給邱世昌回傳呂經理,信保基金很快保證就下來,因金額很大送到合庫總行做審查,因被上訴人非常缺錢,邱世昌知道我認識合庫雷董事長,要我打電話給雷董,我沒有打這個電話,因為認為還是要專業做審查,只有打電話給經濟部長官幫忙了解進度,我所幫忙做的事情就是與邱世昌LINE對話內提到的,但因為我的修改,所以第二次審查很快就通過,共貸款4億多元,我沒有央請何人去作關心、關切,我都是用我的專業,我並沒有幫被上訴人提出向金融機構貸款,我沒有跟銀行聯繫等語(原審卷一第410至420頁)。
 ⒉證人洪穎文陳證:我是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的專業經理人,劉馨正要我協助被上訴人,要對被上訴人做企業診斷,我們透過管道跟信保基金瞭解,信保基金提到被上訴人剛貸款,保證才剛剛保完,信保基金態度不是很積極、非正面的,銀行因為信保基金不是很明確,就不敢貸款,被上訴人要融資是不簡單的,我們安排被上訴人其中往來主力銀行一銀復興分行到被上訴人的公司來,因一銀復興分行好像都不接受被上訴人申請貸款,透過我積極溝通透過一銀總行、安排第一銀行復興分行的人員,是我啟動被上訴人就一銀復興分行的貸款等語,然就究係透過何管道與何人接洽,則陳稱:一銀總行,是誰我不太記得,復再稱我們沒有代理被上訴人申請,但我有看被上訴人的簡報、財務報表,協助被上訴人怎麼跟分行接洽、怎麼說服總行、怎麼送信保,就是協助被上訴人向一銀辦理紓困貸款,診斷、瞭解困難以及協助跟銀行、信保基金的溝通,這是最後成功的一個過程而已(原審卷二第235至251頁)。
 依證人前開證言,劉馨正雖稱其僅提供建議予被上訴人,並參與被上訴人相關審查資料之修改,惟未央人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進行關說;洪穎文則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簡報、財務報表後,向信保基金、銀行溝通,取得融資貸款,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舉後述反證證據予以反駁,縱認劉馨正、洪穎文確為上揭行為,但此與被上訴人獲得融資貸款是否存有關聯性,即投台所及金融單位(一銀復興分行、合庫西湖分行)是否確因劉馨正、洪穎文前開行為,進而同意給予融資貸款及核貸撥款,上訴人就此並未舉證可資證明(如後論),遑論洪穎文所稱之為被上訴人實施企業診斷、了解困難、與銀行、信保基金溝通等作為,未見具體細節為何,無其他事證為佐,甚洪穎文究竟係透過何管道協助被上訴人取得銀行貸款,亦無明確說明;尤以甚者,洪穎文於原審亦陳稱其於作證前夕,經由顏福松律師告知,並提供被上訴人在原審提呈之貸款資料予洪穎文看過後始為知悉一銀貸款筆數及金額為何(原審卷二第246頁),足證被上訴人指洪穎文完全未協助被上訴人向一銀復興分行申請紓困貸款之情,並非無據,不能僅以被上訴人事後有獲取投台所核定融資貸款及銀行核貸撥款,遽謂應歸功劉馨正、洪穎文前開所為,進認上訴人(團隊)已完成契約約定事項。上訴人徒以系爭委任契約核心僅須上訴人(團隊)有足夠專業、能力或技術協助被上訴人達成融資撥款,即符合契約約定云云,尚難憑採。
 ⒊石淑靜與劉馨正間之LINE對話內容(原審卷二第47至49頁):本院參酌石淑靜、劉馨正前開對話內容均為兩造簽訂系爭委任契約前之對話,即石淑靜於109年4月28日、29日間,將被上訴人營運暨直保申請說明書、委任契約書等相關資料傳予劉馨正,劉馨正並於109年4月29日、30日回傳被上訴人營運貸款計畫說明書、貸款公文予石淑靜,並約定與被上訴人簽約相關事宜,其情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獲得融資貸款,確源自上訴人(團隊)於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申請融資貸款過程提供協力所致。
 ⒋劉馨正與邱世昌間之LINE對話內容(原審卷一第63頁、第136 頁、第149至152頁、第156頁、第160頁、第166至167頁、250至253頁、第255頁):
  ⑴109/06/15劉馨正傳送其與黃彥毓對話截圖(截圖內容為劉問:科菱的案子情況如何?黃回:已請中小企業處及信保基金做輔導,他們近期會找邱董)。
  ⑵109/6/24(邱世昌):剛才合庫呂經理來電說明有關建設台灣的案子,已經在6/18送到信保基金那裡,因為金額比較大,需要信保基金的董事會同意。(劉馨正):瞭解!這是一定的程序!我有聯絡了。【劉馨正與黃彥毓對話截圖,黃彥毓:何處長會協助…科菱公司(5G零組件製造廠,得到世界多項專利及大廠訂單)日前(5月18日)因有資金需求,發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信保基本申請"直接保證",惟可能這段期間因武漢肺炎申請紓困案件較多該公司尚未得到回應,麻煩中小企業處聯合信保基金訪…】、今天次長再直接交代下去了!
  ⑶109/7/8(邱世昌):局長,我們的案子還有可行性嗎?(劉馨正):我現在問黃秘書了,看他等一下怎麼回答!劉馨正傳送與黃彥毓對話截圖【截圖內容:劉問:科菱有後續嗎?黃回:我等等問一下文生,他親交的。劉回:因邱董在問我!安排文生去他們公司參訪看看。黃回:何處長會協助,麻煩請中企處及信保基金做輔導,不是紓困案,他們訂單是增加。其資金是用來買地蓋廠…科菱公司(5G零組件製造廠,得到世界多項專利及大廠訂單)日前(5月18日)因有資金需求,發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信保基本申請"直接保證",惟可能這段期間因武漢肺炎申請紆困案件較多該公司尚未得到回應,麻煩中小企業處聯合信保基金訪…】、今天次長再直接交代下去了!
  ⑷109/7/10(邱世昌):局長午安,今天上午信保基金的人有來公司討論,基本上已經有一些進行的方向。希望您下星期能撥出時間到我公司來作進一步討論。
  ⑸109/7/31(邱世昌):局長早,工廠土地買賣合約書已經送到合庫西湖分行。他們會呈上總行。想要麻煩您向合庫董事長美言幾句,讓這個案子儘快通過。(劉馨正):收到!分行什麼時候送總行?送的時候告訴我!(邱世昌):分行現正在寫報告,送給總行時,我立刻向您報告
  ⑹109/8/20-8/26(邱世昌):經濟部投資台灣事務所 陳酈堂Rex…劉馨正:有跟投資台灣事務所接觸了嗎?
  ⑺109/8/31(邱世昌):局長,向您報告,我們商業計畫書上星期五已經送到經濟部投資台灣事務所。
  ⑻109/10/13(邱世昌傳送:科菱公司營運說明書檔案)最新版的商業計劃書。(劉馨正):收到。
  ⑼109/11/24-11/27日前(邱世昌):預定出席單位:投資臺灣事務所/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中小企業處、商業司、中小信保基金等,以上是12/4我們要去參加投資台灣事務所複審會議…(劉馨正):找時間邀黃秘書見面吃飯,讓他從旁協助!(邱世昌):好,麻煩您和黃秘書聯繫,投資台灣事務所的業務陳酈堂先生是支持我們的。但是他們的審查人員沈業鈞先生及孔憲禮先生不認可。(劉馨正):瞭解!我轉達!他們的年紀都差不多嗎?(邱世昌):我們實際的外銷金額確實有超過一半,甚至超過百分之70幾。如果以國貿局的標準,如同Kevin(按:即葉壬侑,原審卷一第395頁)所說「分母增大,分子不把三角貿易列入計算」則我們就很吃虧、他們都大約在35-40歲,並傳送:科菱外銷金額比例.pdf檔案)這是我們遞交投資台灣事務所的計劃書其中的一頁,說明本公司的外銷比例都是大於50%。但是,沈先生及孔先生硬要將分母改變,那麼我們就吃虧很大。
  ⑽110/1/11起(邱世昌):這是關於我們嘉義新廠的建築融實流程。我們往來的合庫西湖分行,願意用Stand By L/C來支持我們。但是我們的營造廠在台中往來的是合庫逢甲分行。逢甲分行告訴我們的營造廠説沒做過Stand By L/C,因此不想承作。(劉馨正):若合庫開Stand by L/C,別的分行來做,西湖分行願意嗎?雷董那邊我也會嘗試!因由上而下的方式,銀行盡量避免!營造廠是台中的嗎?(邱世昌:是的。我們營造廠另外一個主要往來銀行是台中商銀,但是,合庫西湖分行比較傾向於和合庫的分行作。邱世昌傳送合庫西湖分行呂經理與邱世昌對話截圖【邱董:貴公司原獲經濟部核準,中小企業加速投資方案為2億元4200萬元,其中廠房建物1億2400萬元,後變更為廠房建物2億7600萬元,總額4億貳仟參百萬,是否己拿到經濟部核準函,必須備齊此文件,才能向上申請貴公司儘速給予此文件,以利申貸,謝謝您!】(劉馨正):拿到經濟部核准函了嗎?(邱世昌):還沒有,要麻煩您請經濟部黃彥毓秘書幫忙向「投資台灣事務所」關照一下,請他們加速核准變更。
  ⑾110/6/3-6/5(邱世昌):投資台灣事務所已經排定對我公司的審查時間,排在6/11…麻煩您再請黃秘書關照一下。(劉馨正):收到!我會轉達告知黃秘書!簡報時記住一個原則,要強調計劃的特殊性,若通過的話會對國內產業及本公司的競爭力帶來什麼影響,誇張一點沒關係!另建築成本的增加一定要強調「是被建議、被動的、被要求修改設計增加地下室等地基的強化」及建材成本增加所致,這些費用的增加是「必須的」…審查委員中一定有「大學教授」,有些教授固執只要有一位有「堅持己見」就容易影響其他委員的抉擇!當然主持的人也可以帶動風向!邱世昌傳送【更正科菱公司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營運說明簡報檔案】這是目前之初稿歡迎指正。(劉馨正):三.IT產業日新月異,本公司將會繼續推動研發並導入更精密的設備進行智慧化的生產,期能不斷在技術上創新升級及創造高附加價值產品,促使台灣相關產業供應鍊的競爭力能大幅提升,永遠走在世界的先端!以上,敬請政府及各位委員能予大力支持。(邱世昌):(讚貼圖)、謝謝您。(劉馨正):應該的!創造「更」高附加價值產品…漏了「更」字!…對不起!再加一個字!…促使台灣「在」相關產業供應鍊的競爭力能大幅提升,……。加個「在」字!邱世昌傳送簡報內容照片。(劉馨正):大致沒問題了!還有一個問題,那天我修改計劃內容時您沒在場,擔心您不知道…要做心理準備萬一有委員問起時,千萬不要答「不是本公司核心技術」,要答「只是延後推動」,因現階段市場急劇的變化「有更重要的事要推動」!或許我有點囉嗦,實因擔心會有委員問,謹在此再次提醒,尚請包涵!敬祝再次順利通過,旗開得勝…【傳送其與黃彥毓對話截圖】我再說明為何修改計劃重新審查的原因,讓他(按:黃彥毓)好溝通!
  ⑿110/6/24(邱世昌):剛才合庫呂經理來電說明有關建設台灣的案子,已經在6/18送到信保基金那裡,因為金額比較大,需要信保基金的董事會同意。(劉馨正):瞭解!這是一定的程序!我有聯絡了。
 ⒌洪穎文與邱世昌間之Whats App對話內容(原審卷二第145 頁、第149至151頁、第153頁):
   ⑴109/9/24(邱世昌):希望額度談高一點,審核快一點,謝謝您!【並傳送被上訴人營運說明】。(洪穎文):盡力而為。PDF打不開,請傳LINE。
  ⑵109/9/25(洪穎文):邱董早,聽說我們公司在信保運用上不容易,所以可能要花點力氣,所以從銀行取得的週轉資金,也比照租賃3%,可以嗎?(邱世昌):可以。(洪穎文):謝謝,著手進行了。(邱世昌):麻煩您,上海商銀紓困貸款核准函,請參考。
  ⑶109/10/7(邱世昌)已經和第一銀行曾經理約好下星期三(10/14)上午10:00到我公司來。109/10/09(洪穎文):OK。109/10/13:【邱世昌傳被上訴人營運說明】,最新版的商業計畫書。(洪穎文):收到。
   ⑷109/10/14(邱世昌):如果方便的話,麻煩您約勤益證券董事長,下星期二、四、五,我都可以。(洪穎文):安排中。
  ⑸109/10/22邱世昌傳送一銀央行專案財務報表。五年財報。(洪穎文):預估五年財報,似應從2020年起編5年。(邱世昌):明天要去勤益創投開會的地址。(洪穎文):請問怎麼去?
 勾稽邱世昌與劉馨正對話內容、劉馨正雖傳送其與黃彥毓對話貼圖、及邱世昌確曾告知合庫西湖分行呂姓經理對話內容,至多僅可認定黃彥毓知悉被上訴人向投台所申請融資,及合庫西湖分行呂姓經理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經濟部核准申貸相關資料而已,然並不足以證明黃彥毓確因劉馨正介入接洽中小企業處、信保基金人員,且因黃彥毓關係,前開機構人員與邱世昌會面,即被上訴人事後獲得融資貸款確源自劉馨正提供所謂「關鍵影響力」,復難認投台所核定系爭投資方案貸款,並獲金融單位撥款,確與劉馨正所稱係因其提供專業所致。另依洪穎文與邱世昌對話內容,亦僅可認定邱世昌確有傳送被上訴人營運資料予洪穎文,及希望洪穎文就貸款額度給予協助,然同無法認定被上訴人事後取得投台所融資貸款及銀行撥款均與洪穎文有關。
 ⒍葉壬侑證述:
  ⑴我是被上訴人董事長特別助理,我的工作主要在財務方面,就是募集資金、向銀行融資。(是否清楚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間申請直接保證貸款的過程?)早在108年開始時,我有個朋友知道金融界業務,叫我們申請一個直接保證作業,差不多108年10月左右我們就申請了,同年12月左右信保基金的直接保證承辦單位的主管及承辦人員約邱世昌、我在嘉義工廠碰面,說現在已經不做直接保證業務人,要我們撤回申請,我們當場就撤回,後來該單位於109年2、3月之後就裁撤掉,信保基金已經沒有直接保證業務,這些都是我直接經手處理的等語(原審卷一第377頁、第379至380頁)。
  ⑵第一次審查:被上訴人在信保基金額度已經很高,每年會派專員來瞭解公司營運狀況,109年專員來時,我們在邱世昌辦公室聊天,被上訴人當時有承作一個商品是POE90瓦的高速連接器,專員嚇了一跳,因為這個商品是上市公司飛宏公司能接到美國思科公司訂單的關鍵物品,專員回去報告當時信保基金董事長李耀魁說該項產品就在台灣,李耀魁很高興,請專員打電話約邱世昌、我到他的辦公室會談,李耀魁說因為我們在信保基金額度比較高,叫我們先回去,他再思考我們有什麼投資管道,當日下午2時半左右,專員打電話給我說李耀魁特別指示我自向投台所申請投資台灣方案,如果核准,信保基金為被上訴人保證就師出有名,也提供投台所聯絡窗口的電話及mail信箱給我,當時是109年7月中旬左右。向投台所提出申請,需要準備的資料很多,包括公司的營運計畫、營運項目及公司的未來償還計畫,總共要6年的財務預測和資金預測、公司的產品製造過程等,計畫書都是我一個人製作的,網路申請表格是另一位楊先生負責輸入。我們是從6、7月就開始接觸了,投台所的政策是他們會看公司內部都沒有問題時,我們才正式發文申請,所以光看申請書日期(指109年8月26日)是不準的,申請過程約2、3個月。(除了被上訴人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人例如上訴人、劉馨正有一起協助幫忙申請?)沒有。(被證3申請書到達投台所之後,有無後續的程序?)有,我們還未正式發文前,投台所窗口會要我們修改,來來回回很多次,正式申請後,有預審和決審兩個主要程序,預審是109年11月間,被上訴人方面有邱世昌、我、魏副總與會,預審審查通過,再修正一小部分,同年12月31日決審也是我們三人參與等語(原審卷一第380至383頁)。
   ⑶第二次審查:第一次審查申請時,被上訴人廠房的結構是規劃地下室,但向嘉義縣政府申請時,要求要比照工業用廠房用地規定設置法定停車位,這樣幾乎沒有空間,建築師變更設計將地下室改為停車場,以鋼骨結構方式來承載電機空間,整個建設成本增加很多,營運項目也增加,所以向投台所做第二次申請…(你方才所說這些資料是由何人製作?)我製作的。(只有你一人?)也是一樣,申請書也是楊先生申請。(方才所提示第二是申請書,上訴人或劉馨正或其他人有無一起幫忙協助?有無給意見)沒有,劉馨正有給我意見。董事長有傳訊息給我說劉馨正有一些意見,他說太陽能你現在把它去掉會影響你們整個申請案件,他好像這種論述很嚴重,但我問過承辦人,承辦人說沒有這回事,你們這次變更是在你們建設成本的增加,還有增加更高科技的東西是他們經濟部所要的情形,所以變更之後,我們那時第二次的審查會是在7月底左右,那時疫情很嚴重,所以用視訊會議開會,視訊會議就是我剛講的,他們重點在我們成本增加的原因,我要詳細說明,至於太陽能有沒有不是審查的重點。審查人員都沒有問太陽能(原審卷一第383至386頁)。
  ⑷一銀復興分行、合庫西湖分行撥貸:(是否清楚科菱公司於109年間向第一銀行申請貸款的事情?)當時疫情的關係,政府為了輔導中小企業在疫情當中很大的企業資金週轉問題,有一些融資方案,一銀因為是我們主要的銀行,他們都會主動告訴我們這個業務,我們得知這個業務時,申請文件是由陳俞蓉小姐,整個整套申請就交由第一銀行的窗口去申請,如果他們有問題,提問的問題是由我回答,第一銀行這次的申請沒有提問問題就直接准了。(上訴人於109年間向第一銀行申請貸款一事,上訴人或劉馨正或其他人有無協助?)沒有。(是否清楚科菱公司於110年間向合作金庫西湖分行申請融資貸款的事情?)這個建築融資貸款剛剛報告過,我們在臺建設的核准之後,再來是由銀行做審查放款的動作,合作金庫也是我們主要的銀行之一,其承辦人員就願意承接這個案子,承接案子之下,他必須向他們審查部報告說他們想承接這個案子,所以他會先模擬一些可能會問的問題給我,我就會回答一些問題給他,剛開始是這樣接洽。這個資料的申請表單等等也是由陳俞蓉提供的,審辦過程當中他們還是問了很多問題,最明顯的就是我們建築成本增加,我做一個價差量差分析表給銀行,此外還引用主計處發布的一個新聞稿,是關於公共工程承攬率不到40%,是因為鋼筋水泥價格飆漲,營造廠商承攬就虧損,不願承攬,這是政府的資料,證明漲價是真實的,審查部門才願意放行。上訴人或劉馨正在貸款過程中沒有提供協助申請或向銀行關說等語(原審卷一第387至388頁)。
  是依葉壬侑證述內容及其所指上訴人所不爭執之被上訴人於109年11月26日第一次、110年6月2日第二次向投所台所提出「核發符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資格認定申請書」暨附件(審訴卷第207至242頁,本院卷第156至202頁、第280至283頁),確認被上訴人前後共二次向投台所申請系爭投資方案所檢送相關申請書,均係被上訴人囑由葉壬侑所製作,並自行向投台所申請,當時並曾與投台所窗口來回修訂,上訴人(團隊)完全未曾參與或介入代被上訴人為整治修訂,亦未派員參與投台所組成委員會所召開審議、答辯。
 ⒎陳俞蓉針對一銀復興分行撥貸過程則結稱:我是被上訴人管理部財務經理,被上訴人向一銀復興分行申請紓困貸款的事情我知道,因為窗口是我和銀行的林婕汝小姐,109年5月26日我和林小姐有E-mail,有問林小姐公司部分有無紓困貸款,6月份時她發信給我說需要一些文件,我於7月間提供文件給也,11月間用印、12月核准。林小姐只跟我說會先幫我們查積分過不過,這我不太懂,是銀行端的事,通過後就請我填寫經濟部的兩張文件,要寫明被上訴人大約何時因為營收落差很大,符合紓困條件而申請,我不知道洪穎文其人,也沒有看過出現在公司。我不知道還有何人協助申請紓困貸款…(照你所述,一切跟第一銀行窗口聯繫得人都是你,是否如此?)是。(申請貸款,有無何人協助你或你有看過有人協助被上訴人向第一銀行申請紓困貸款?)這我不知道,至少我知道在對銀行窗口時候都是我,有信件上往來,要填寫文件、用印部分都是我一個人,林小姐有提供政府單位的文件、切結書,我要填寫符合紓困條件的資料…我不知道洪穎文有和葉壬侑、楊鐵雄有群組討論融資的事情,也不知道洪穎文就該貸款文件有協助幫忙,也不知道一銀復興分行曾姓經理、副理於109年10月14日間曾到被上訴人處。我於109年6月底填妥切結書、貸款計畫書,到同年11月補蓋章,中間過程是銀行端的事,我不會知道,但林婕汝曾跟我說過因為她必須要送信保基金申請,那不是我們公司可以控制的事情,所以不知道其間到底經歷過什麼事。要申請紓困貸款我都會跟邱世昌、葉壬侑報告等語(原審卷一第339頁,原審卷二第255至258頁、第260至263頁、第267至268頁)。經勾稽葉壬侑、陳俞蓉關於一銀復興分行撥貸之證言內容,及審酌陳俞蓉所提出E-mail電子郵件、紓困專案貸款計畫書、切結書、額度核定通知書(原審卷二第289至319頁),可以認定被上訴人向一銀復興分行申請紓困貸款時,係由陳俞蓉負責辦理與上訴人無涉。
 ㈢從而,上訴人所為舉證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獲得投台所核定系爭投資方案並給與融資貸款額度4億2300萬元,且經一銀復興分行給與紓困專案貸款2000萬元,及合庫西湖分行撥付興建廠房2億1971萬2000元與經常周轉金3000萬元,與上訴人有履行契約之作為有關。上訴人主張依委任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委任報酬943萬9920元,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委任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43萬9920元,及自聲請調解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聲請,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
  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至於上訴人聲請再度通知證人劉馨正到庭證明兩造就委任事項具體內容為何,及劉馨正是否均已完成等節,然參諸劉馨正於原審證述內容,就此均已陳證,並經本院認定其所證之證明力,復依卷附相關證據明確認定上訴人並無完成委任契約所約定委任事項,即不再為無益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件:
㈠被上訴人依劉馨正所提架構提供書面資料,交予劉馨正修改為「融資計畫」後,郵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現已改制更名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陳情輔導協助,該處轉交「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申請直接保證貸款,因信保基金久未回覆,劉馨正即代被上訴人向經濟部表達「像被上訴人這樣能取得國際重要大廠訂單之企業,若不輔導還要輔導怎麼樣的企業?」等意見,經濟部長官知悉後即親自電請信保基金董事長協助,該董事長親自電邀邱世昌見面,邱世昌偕同董事長特助葉壬侑(偏名葉俊龍,英文名Kevin)與會,信保基金董事長當即表示:取得直接保證之企業,不易取得銀行貸款,建議改向投台所申請「投資台灣方案」之審查。
㈡劉馨正為此再協助被上訴人將融資計畫製作PPT檔簡報一併提供投台所審查(下稱第一次審查),投台所委派陳酈堂等2人至被上訴人處瞭解公司營運狀況,並多方查證計畫書相關細節,邱世昌為此不耐煩多所抱怨,劉馨正乃委請甫自「經濟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總經理」職位退休之洪穎文加入協助,洪穎文連續數日與邱世昌、葉壬侑檢討修改計畫書。而對於投台所質疑被上訴人負債比過高、償債能力、訂單取得之證明、設廠經費單價過高等疑問,亦經劉馨正指導如何詢答後獲致解決。
㈢被上訴人等候投台所第一次審查期間資金吃緊,邱世昌要求劉馨正、洪穎文幫忙,二人依過往40年在金融界之人脈及專業經驗,協助被上訴人取得一銀復興分行信用週轉額度3000萬元,被上訴人因此筆融資而得解燃眉。
㈣被上訴人又於投台所第一次審查期間,擔心貸款緩不濟急造成財務危機,多次拜託劉馨正向經濟部洽詢加速審查作業,投台所終核定通過支持融資額度2億4200萬元。
㈤被上訴人通過第一次審查,進行嘉義縣太保市新建工廠動土儀式時,投台所執行長在場表示:若額度不夠時可調整計畫,但只限一次等語,劉馨正乃建議邱世昌提出計畫增加額度。邱世昌初始認為憑藉第一次審查時之經驗即可通過該次增額審查(下稱第二次審查),故自行辦理,惟其嗣後向劉馨正表示:已經依投台所意見修改計畫,提出20次仍不被接受等語,請求劉馨正協助,劉馨正為此與葉壬侑、被上訴人財務經理楊鐵雄(英文名Tony)在會議室以電腦投影檢視方式,對函文及計畫書提出95%之大幅度修改,尤其對於被上訴人於第一次審查時提出「要導入生產洗太陽能板設備,可增加大幅營收及利潤」而獲通過之計畫,在第二次審查時竟以「生產洗太陽能板設備非被上訴人核心技術擬予放棄」,形同自我否定,劉馨正乃將之改為「因要導入急迫需求先進技術,基於排擠因素,生產洗太陽能板設備延後推動」,及將工廠變更設計導致建築成本大幅增加,歸因於「被」嘉義縣政府建議不得不為以及建材價格上揚所致,楊鐵雄當場為劉馨正之修改所折服。嗣被上訴人將修改後的計畫再送投台所審查,迅獲接受核定通過,增加支持額度為4億2300萬元。
㈥被上訴人雖獲投台所審查支持,但因財務結構不佳,銀行不願直接貸款,所往來合作金庫西湖分行(下稱合庫西湖分行)該貸款案送信保基金尋求保證,信保基金人員仍有疑慮,要求合庫西湖分行提出合理說明,該分行呂姓經理無法招架,邱世昌乃再求助於劉馨正,經劉馨正指導邱世昌回覆:經濟部審查通過支持的案子,若仍還要經過信保基金審查卻不予支持,那投台所審查即毫無意義,可以關門了等語,很快信保基金審查通過同意提供保證,呂姓經理為此還驚嘆:你們真有辦法等語。
㈦信保基金同意提供保證後,合庫西湖分行隨即將貸款案再送合庫總行審查,總行審查部再以書面提出6點疑問,被上訴人將其所擬「詢答內容」傳送劉馨正指正,劉馨正以LINE提供逐條修改意見,並增加說明:「本公司的這次投資計畫歷經經濟部在經營、財務、技術及未來發展等各方面的嚴格審查始獲通過同意支持,接著又再獲信保基金審查通過同意提供貸款保證,目前新工廠也刻正興建中,所有貸款必用於投資計晝的各項支出,懇請貴行本於協助國内產業發展的立場能與支持,以期本公司帶動國内5G零組件供應鏈技術創新升級的目標能順利達成!」等語,終獲合庫總行認可4億2300萬元貸款額度,合庫西湖分行據此逐次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