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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錦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娟
再 審原告 邱莉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再 審被告 張璟璘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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