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鄭家貴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 訴 人 黃文宗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上 訴 人 黃萬國
訴訟代理人 黃進文
上 訴 人 黃萬喜
楊漢章
楊富文
黃蔡淑貞
呂正長
呂荷香
楊文國
高文禮
邱全豊
楊文藝
蔡秋娥(即蘇錦聯之承受訴訟人)
王頌輝(王和財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雄
上 訴 人 王秋娟(王和財之承受訴訟人)
王秋容(王和財之承受訴訟人)
王仁弘(王和財之承受訴訟人)
楊清河
王慶仁
鄭鴻彥
顏建安
顏上耀
顏瑞震
李穎豐
呂金枝
呂金山
呂盈欣
呂笙鈺
呂榛鈺
顏登泉
顏萬力
陳利男
顏肇佑
高守德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高孟甄
上 訴 人 邱全鎮
王惠仙
邱啓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上倖
上 訴 人 邱俞銓
法定代理人 陳春櫻
上 訴 人 呂文龍
顏顯章
蘇志豪
蘇慶隆
邱玉琴
邱玉緞
廖邱玉貞
邱玉枝
邱豊茂
邱珮綺
黃富建
黃富順
黃麗琴
黃麗花
邱川民(即邱文正之承受訴訟人)
邱麗蓉(即邱仁泰之承受訴訟人)
邱麗芳(即邱仁泰之承受訴訟人)
邱滿鳳(即邱仁泰之承受訴訟人)
邱建樹(即邱仁泰之承受訴訟人)
蘇鋒汶(即蘇錦聯之承受訴訟人)
蘇柏育(即蘇錦聯之承受訴訟人)
蘇文毅(即蘇錦聯之承受訴訟人)
蘇肱億(即蘇錦聯之承受訴訟人)
蘇坤宏(即蘇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鄭家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黃建富」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富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