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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吳睿森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視同上訴人  吳振芳
            吳振泉
            梁育華

            周俐君(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惠(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柏宏(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參  加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張明賢
被上訴人    梁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