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吳睿森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視同上訴人 吳振芳
吳振泉
梁育華
周俐君(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惠(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柏宏(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參 加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張明賢
被上訴人 梁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