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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向榮
王邦宇
王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振中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洪肇垣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秀玉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