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5,48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