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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上更三字第1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鐵道局(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旻桂律師
上  訴  人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運鵬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被 上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 上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