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志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抗字第8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112年度抗字第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憲修